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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CE认证

电缆CE认证

电缆CE认证适用于如下的指令:1.低压电缆服符合低电压指令LVD 2014/35/EU 2.电磁兼容EMC认证 2014/30/EU;3.建筑建材 CPR法规(EU 305/2011); 4. RoHS新指令是2011/65/EU; 5.REACH法规 1967/2006

电缆CE认证




1. 电缆定义

    通常是由几根或几组导线(每组至少两根)绞合而成的类似绳索的电缆,每组导线之间相互绝缘,并常围绕着一根中心扭成,整个外面包有高度绝缘的覆盖层。电缆具有内通电,外绝缘的特征。

2. 电缆的分类

电缆有电力电缆、控制电缆、补偿电缆、屏蔽电缆、高温电缆、计算机电缆、信号电缆、同轴电缆、耐火电缆、船用电缆、矿用电缆、铝合金电缆等等。

3. 电缆CE认证

3.1  低压电缆服符合低电压指令:LVD 2014/35/EU

"低压电气设备”定义为任何设计用于交流电的额定电压为50至1,000 V,直流电的额定电压为75至1,500 V的产品和设备。

电缆CE认证(图1)

低压电缆LVD协调标准:

EN 50525-1 电缆.额定电压为450/750 V(U0/U)及以下的低压节能电缆: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EN50525-2  电缆.额定电压为450/750 V(U0/U)及以下的低压节能电缆:第二部分:通用电缆

EN50525-3  电缆.额定电压为450/750 V(U0/U)及以下的低压节能电缆:第三部分:具有特殊防火性能的电缆

(EN50525-2-11:2011, EN 50525-2-21:2011, EN 50525-2-51:2011, EN50525-3-11:2011, EN50525-3-31:2011, EN 50525-3-41:2011...)

电动汽车充电电缆:

EN 50620-2017 电缆.电动车辆用充电电缆

电缆CE认证(图3)

      电动汽车充电电缆是连接电动汽车和充电桩的载体,其基本作用是传输电能。然而,随着充电技术的发展,为了更好的完成充电过程,电动汽车和充电桩之间需要进行通信,并且在必要时进行自动控制。因此,充电过程对充电电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充电电缆不仅需要具有电量传输的作用,同时需要将车辆以及动力电池的状态和信息传递至充电桩进行实时交互,在必要条件下,对充电动作进行控制,以便安全可靠地完成充电过程。

      电动汽车的充放电过程,因时间较长、电流强度较大,电缆使用频率高,其安全性应受到高度重视。电动汽车充电电缆在保证良好的绝缘性能基础上,应具有较高的耐热性和耐老化性,同时,在燃烧时应具有良好的低烟阻燃特性,以保证将损失和伤害降到最低。

3.2  电磁兼容EMC认证 2014/30/EU

电缆CE认证(图3)

EN 50083-2:2012  电视信号声音信号和交互服务用电缆网络.第2部分:设备电磁兼容性

EN 50529-2:2010  电信网络用EMC标准. 第2部分. 使用同轴电缆的电线远程通信网络

电磁兼容性(EMC)是指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符合要求运行并不对其环境中的任何设备产生无法忍受的电磁干扰的能力。因此,EMC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指设备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对所在环境产生的电磁干扰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值;另一方面是指器具对所在环境中存在的电磁干扰具有一定程度的抗扰度,即电磁敏感性

EMC包括EMI(电磁干扰)及EMS(电磁耐受性)两部分,所谓EMI电磁干扰,乃为机器本身在执行应有功能的过程中所产生不利于其它系统的电磁噪声;而EMS乃指机器在执行应有功能的过程中不受周围电磁环境影响的能力。

3.3  建筑建材 CPR法规(EU 305/2011)

      CPR是“欧盟建筑产品法规”(EU 305/2011)的简称,是支持欧盟地区的货物自由流通法规框架的一部分。2013年由CPD指令升级而来,CPR认证法规让比CPD要求严格,必须要公告机构才能测试和发证。

建筑物内用的电缆CE认证都必须符合CPR法规才能够贴CE标签。   

EN 50575:2014+A1:2016 电力、控制和通信电缆、光缆在建筑施工期间防火性能要求。

EN50575标准适用范围:电力电缆, 控制及通信电缆, 光缆

 3.4 ROHS指令 

      RoHS新指令是2011/65/EU, 对所有销售欧洲产品强制执行使用CE标志。

2013年1月3日废除旧RoHS指令2002/95/EC,欧盟各国必须于 2013年1月2日前将新RoHS指令2011/65/EU (RoHS 2.0) 更新到当地法律。根据新指令的规定,从旧指令废除之日起,CE 标志所有管辖下产品都必须同时满足低电压(LVD)、电磁兼容(EMC)、能源相关产品(ErP)和RoHS 2.0的指令要求,才能进入欧盟市场。

---其中铅(Pb)、汞(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的最大允许含量为0.1%(1000ppm),镉(cd)为0.01%(100ppm),该限值是制定产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的法定依据。

   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的电缆都需要符合ROHS指令,电子线缆,数据线缆,电源线都需要满足ROHS指令。

3.5 REACH法规

   REACH是欧盟法规《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GULATION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简称,是欧盟建立的,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化学品监管体系, EUROPEAN COMMINSION NO.1967/2006 。

     EUROPEAN COMMINSION NO.1967/2006 -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规》(简称"REACH")已正式实施。根据该法规要求,欧盟委员会将建立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并于2012年前完成所有相关化学品的管理。与近年来欧盟实施的各项指令相比,REACH法规的影响范围更广,它将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学产品及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产品分别纳入注册、评估、许可3个管理监控系统,未纳入该管理系统的产品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REACH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评估内容: 

注册(Registration) 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

评估(Evaluation) 包括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质评估是指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许可(Authorization) 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包括CMR,PBT ,vPvB等。限制(Restriction) 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

根据REACH法规,有下列之一的物质,可以被视为非常高关注物质(SVHC)的: 

CMR类:致癌物、致突变物、对生殖系统有毒的物质; 

PBT类: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的有毒物质; 

vPvB类:永久性和高生物积累物质; 

可能对人类健康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物质;

最新SVHC清单

2018年06月27日,ECHA发布第十九批SVHC清单(10项),共计19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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