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压设备PED认证适用于工作压力大于0.5 bar,容积大于1 L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锅、医用氧气瓶、手提式灭火器壳体等,公称直径大于25 mm的管道元件如工业阀门(截止阀、球阀、止回阀、闸阀、蝶阀等)、安全阀、膨胀节等,以及其它压力附件。这类设备出口欧盟及相关地区应按欧盟承压设备指令PED 2014/68/EU进行承压设备CE认证。
承压设备PED认证
1. 适用范围
该指令适用于工作压力大于0.5 bar,容积大于1 L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锅、医用氧气瓶、手提式灭火器壳体等,公称直径大于25 mm的管道元件如工业阀门(截止阀、球阀、止回阀、闸阀、蝶阀等)、安全阀、膨胀节等,以及其它压力附件。
2. 承压设备分类
在PED指令中承压设备按以下变量分为SEP、I类、II类、III类及IV类:
★ 许用压力
★ 许用温度
★ 全容积
★ 流体类型
★ 公称直径
★ 流体状态
3. 符合性评估程序
制造商应按产品类别、生产量及管理体系特点选择合适的符合性评估程序进行CE认证。
设备类别 | 符合性评估程序 | 是否需要 | |||
体系模式 | 非体系模式 | ||||
SEP | 不适用 | 否 | |||
I类 | 不适用 | A(内部生产控制) | 是 | ||
II类 | D1(生产质量保证) | E1(产品质量保证) | A2(内部生产控制+监督检验) | 是 CE + 认证机构公告号 | |
III类 | B(设计型式审查) | B(生产型式审查) | H(全面质量保证) | B(生产型式审查) | |
IV类 | B(生产型式审查) | H1(设计型式审查+全面质量保证) | B(生产型式审查) |
4. 认证流程
4.1 客户及产品信息
4.2 产品类别划分及符合性评估选择
4.3 与客户确认并达成技术服务协议
4.4 协助客户建立产品技术档案及工厂生产控制体系
4.5 设计文件评审
4.6 特殊材料评估、焊接工艺评定、焊接人员认可、无损检测人员资质评审
4.7 工厂验证及不符合整改
4.8 签发技术协议约定证书
4.9 按指令要求进行持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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